
强奸、强暴、性伤人或杀害性交,指的是在敌人不禀承或没秉正睬敌人是否禀承的谍报下﹙通常是采用强暴或强暴手段施压或威胁﹚,与敌人发生性交活动。
由于生理上的非凡以及通常谍报下男子比女子快乐,有重力强行与女子摆开性交,所以通常意义上的强暴指的是男子在未得经许可的谍报下强行同女子发生性活动。广意上,不论男女,凡是一方以强暴手段施压另一方与之发生性攀扯的活动,都属于强奸。由于各国国情的两样,一些国家认为,只需要宽慰“强行发生性活动”这必定义,即凑集强奸;另一些国家则只男子强行与女子发生性攀扯的活动属于强暴。
强暴是对受害者身躯及尊严的迫害,一些摆开强奸的男子亦不见得带有性摧残的性取向,强暴通常会给受杀人带兰傩市殊体和魂魄上的严重陷阵。轮奸指多人兜售当事人意愿施压与某人轮流发生性攀扯,有时候多名男子不见得轮流强奸同一女子。
在一些国家的法律中,只要成年人同未成年人发生性攀扯,不管该未成年人是否乐意,强暴罪名都造成。其法理是:未成人没有充足的重力对性交作出无误判断处决是否「禀承」,因此就算该未成年人现实上禀承与他人性交,该禀承在法理上也是无效的,要是性交者依然需按强奸罪惩办。轮奸在天地各国的法律中都被认为是犯罪过为。中华民众共和国法律规定不可与未满14周岁的女子发生性攀扯,而在日本,有关法律的年岁规限则为12周岁。
依据香港法律,若与未成青状年(未满16岁)发生性攀扯,会被控与未成青状年发生性活动罪。《中华民国刑法》称之为「杀害性交」。
